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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7章 (1 /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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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兵制:

        国家依靠行政手段强行征集国民补充军队的制度。

        征兵制在中国源远流长。据甲骨文、金文及其他古籍记载,夏、商、西周,当兵是“众”或“国人”(即奴隶主贵族和平民)的基本权利与义务,可视为征兵制的雏形。

        西周规定,“国人”男子20岁始服力役和参加军事训练,30岁授兵器充当正卒,60岁退兵器免戍(《诗?邶风?击鼓》孔颖达疏引《韩诗》)。为正卒者“毋过家一人,以其余为羡”(《周礼?地官?小司徒》),即每家征一人服现役,余丁皆服预备役。春秋中后期,各国相继改革田制和军制,打破奴隶不准当兵的限制,把兵役扩大到所有男丁。战国时期,各诸侯国普遍实行郡县征兵制,按郡、县、乡、里等行政体系征集境内丁壮为兵。15~17岁起役,60或65岁而免。

        秦朝建立统一的专制主义中央集权国家后,在全国普遍推行郡县征兵制。汉承秦制,凡“编户齐民”的壮丁,都有服兵役的义务。17或20岁起役,60岁乃止,有爵位者提前到56岁止役。到达起役年龄,必须“傅籍”,准备应征;到达止役年龄,必须自行申报,经核准后生效。服现役期满后转为后备兵,直到止役之前都有义务应征参战。此外,秦汉还有各种免役的法令,拥有政治特权的皇戚、贵族、功臣、官宦及其子孙,享有终身和世代免役的优待。

        府兵制:

        中国古代兵制之一。该制度最重要的特点是兵农合一。府兵平时为耕种土地的农民,农隙训练,战时从军打仗。府兵参战武器和马匹自备,全国都有负责府兵选拔训练的折冲府。

        由西魏权臣宇文泰建于大统年间(535~551),历北周、隋至唐初期而日趋完备,唐太宗时期达到鼎盛,唐玄宗天宝年间(742~755)停废,历时约二百年。

        府兵本泛指军府之兵。北魏在六镇起义后分为东西魏。为了与东魏相抗衡,西魏宇文泰于大统八年(542)把流入关中地区的六镇军人和原在关中的鲜卑诸部人编为六军。次年与东魏作战,败于洛阳邙山,损失很大。为了补充和扩大队伍,以后几年不断收编关陇汉人豪族的乡兵部曲,选任当州豪望为乡帅。大统十六年前,已建立起八柱国(大将军)、十二大将军、二十四开府(又称二十四军)的府兵组织系统。八柱国的设置乃模仿鲜卑拓跋部的八部制度,其中宇文泰实为全军统帅,魏宗室元欣仅挂虚名,实际分统府兵的只有六柱国,也与周国六军之制相符。

        府兵制度,起于西魏而盛于唐。

        募兵制:

        起于春秋吴起简募良材,以招募而不是传统征发形式组建了列国的第一只特种精锐部队——武卒。

        春秋时代,征兵工作主要面向城市户口,随着战争规模的扩大,农村征兵工作也有声有色了,但征来的人没工资,还得自己解决武器和粮食。吴起改革了传统的征兵制,他以苛刻的筛选标准招募士兵,一旦入伍吴起就发给他们工资,成为职业军人,而不是临时征发打完仗就回家。这些人放下手中的农活出来扛戟,相当于找到一份长期工作,不但有军饷,而且全家免去徭役赋税,并且赐给土地房屋。

        唐朝初期实行府兵制来征集管理军队。

        征集对象,唐初规定,内府即“三卫”“五府”之兵,从二品至五品官家子孙中征集,非高官子弟不得跻身此列(陈傅良《历代兵制》卷六)。外府即设于诸道折冲府之兵,“皆取六品以下子孙及白丁(无爵人家)无职役者点充”(《唐六典?兵部》)。年龄一般在20或25岁以上,56或60岁以下,每3年或6年点选一次,“财均者取强,力均者取富,财力又均,先取多丁”(《唐律疏议?擅兴》)。为兵者依均田令授田,免租庸调,并可立功得爵入官。凡出征作战或番上宿卫,须自备一定武器、资粮。

        但是,随着唐朝中期之後边患增加,用兵不断,戍期延长,加上腐败日益严重,边将侵吞士兵财物,强迫士兵为自己服苦役,因此无人愿当府兵。天宝八年(749年),管理府兵的折冲府已经无兵可交。唐不得不停止征发府兵,改行募兵制。唐初曾在局部边地少量募兵,自玄宗时开始盛行,开元年间,京师宿卫、边镇戍兵和地方武力基本上俱为募兵充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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