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3章:对答如流 (3 / 4)
沈平捋顺思路之后开始看具体案情。
案情:民甲意外身故,遗有田四顷。嫡子民乙成年,欲继承所有田产,庶子民丙年十五,诉请官府分田。民甲之妻(民乙生母)以“庶子年幼无劳作能力”为由,拒不分民丙田产。民丙诉至官府,问当如何判?
沈平看过案情之后,几乎没有任何犹豫,提笔便写。
“《大楚律?户律?田宅》有载:“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民甲田产非官荫所得,民丙虽年未及冠,然“子数均分”为大楚律所定,不得因“庶子年幼”废律。
又,儒家有“恤孤”之训,民丙既无生母照料(或可推知),民乙身为嫡兄,当念血脉之情。
判:民甲四顷遗田,民乙与民丙各得二顷;民乙需代民丙管理田产至其成年,期间所获收成,除必要耕作成本,余者归民丙所有。甲妻不得横加阻拦,不然则按“阻分家产”依律笞二十。”
沈平答完第一道判后,几乎没有犹豫,便开始看第二案情。
案情:吏甲任县丞,其母病重,乞假归养。县令以“秋收征税正急,无官可代”为由,拒其之假。吏甲私归探母,县令弹劾吏甲“擅离职守”。吏甲诉称“母死不可复生,税期可延补”,问当如何判?
沈平看完题后,迅速作答。
“《大楚律?礼律?仪制》有载:“凡官吏父母死,需丁忧守制,若匿不举哀,杖六十,罢职不叙;若父母病笃,乞假归省,上司无故拒者,杖八十。”
.......
时间过的很快。
沈平的答题速度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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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民甲意外身故,遗有田四顷。嫡子民乙成年,欲继承所有田产,庶子民丙年十五,诉请官府分田。民甲之妻(民乙生母)以“庶子年幼无劳作能力”为由,拒不分民丙田产。民丙诉至官府,问当如何判?
沈平看过案情之后,几乎没有任何犹豫,提笔便写。
“《大楚律?户律?田宅》有载:“嫡庶子男,除有官荫袭,先尽嫡长子孙;其分析家财田产,不问妻、妾、婢生,止以子数均分。”
民甲田产非官荫所得,民丙虽年未及冠,然“子数均分”为大楚律所定,不得因“庶子年幼”废律。
又,儒家有“恤孤”之训,民丙既无生母照料(或可推知),民乙身为嫡兄,当念血脉之情。
判:民甲四顷遗田,民乙与民丙各得二顷;民乙需代民丙管理田产至其成年,期间所获收成,除必要耕作成本,余者归民丙所有。甲妻不得横加阻拦,不然则按“阻分家产”依律笞二十。”
沈平答完第一道判后,几乎没有犹豫,便开始看第二案情。
案情:吏甲任县丞,其母病重,乞假归养。县令以“秋收征税正急,无官可代”为由,拒其之假。吏甲私归探母,县令弹劾吏甲“擅离职守”。吏甲诉称“母死不可复生,税期可延补”,问当如何判?
沈平看完题后,迅速作答。
“《大楚律?礼律?仪制》有载:“凡官吏父母死,需丁忧守制,若匿不举哀,杖六十,罢职不叙;若父母病笃,乞假归省,上司无故拒者,杖八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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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过的很快。
沈平的答题速度也很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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