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百一十章交锋,底气何来 (1 / 2)
第一百一十章交锋,底气何来
狂飙这方面,是秦扬在发言。秦扬发言前,看了看自己带来的报社记者,两个人交换了一下眼神。秦扬款款地说,我们做的广告,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企业,也就是没有妨害到谁。既然是有人举报我们做虚假宣传,我们希望看到证据。我们的广告语是横空出世第一楼。还有谁比我们高?
对方马上就说,这个,第一楼是不能随便说的。据我们所知,我们公司最近开发的住宅小区,才是本市区的第一高楼。
秦扬则针锋相对地说,据我们所知,我们的楼盘才是本市区的第一楼。是不是第一楼,不是你说不是就不是。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是诬陷诽谤了。
对方的律师顿了一下,我们的有关证据已经提交了,我觉得你们没有权力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秦扬毫不示弱,如果不提供证据,我们当然可以认定你们就是诽谤了。你的证据可以不叫我们看,但是得叫我们知道。你的证据提供给了谁?秦扬看看主持人。
主持人看看律师,这个证据,他们确实提供过,不过,不是书面的证据,是举报人的口头证词。举报人说他亲自查阅了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具体的计算,证明红叶楼才是本市区的第一楼。
秦扬不动声色,他说,既然这样,那我们可不可以也以同样的理由举报红也不是第一楼呢?反正谁都可以口头举报而不用拿出具体的证据。对方的律师赶紧说,对于举报人的证据,我们也进行了核实。
你们也进行了核实,意思是你们也看到了有关的资料?律师点点头,我亲自核对了有关的资料。资料显示,你们的所谓第一楼,实际上是第二楼。
秦扬就说,既然这样,那你能不能把你的所谓有关资料叫我们看一下呢?如果真有这个资料,我们就二话不说,回去立马撤销我们那个广告;如果拿不出来这个资料,那我们就到法庭上见。
对方律师说,我们确实亲眼看到了有关资料。但是,那个资料是不能复制的,也不是不能复制,是人家不允许我们复制。不过,我当时看到之后,把有关的资料抄了下来。如果你们真地想看,我可以向你们出示。
秦扬说,我没有当过律师,也没有研究过法律,我不知道你自己抄下来的所谓资料,有没有法律效力。既然人家不允许复制,那就说明那个资料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你把人家要求保密的资料抄了下来,经过人家允许了吗?如果没有,那这种非法取得的证据,能不能被法庭采信呢?
律师擦了一下汗,他没有想到,秦扬居然抓住了他的软肋。他当然不能说明,他们到规划局去看那个狂飙的容积率文件,是通过了他们在规划局的关系,偷偷到档案室查阅的。
这个关系并不是他们的直接关系,而是曲里拐弯,最后从档案室里悄悄地看的。因为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他们就不能光明正大地复印,作为自己的证据带出来。
不过,律师也有他的底气。当时,去档案室查阅的,正是他本人。他对那个文件的文号日期签发人,记得一清二楚。不仅是记在心里,而且是记在自己办案的笔记本里。既然是看了原件,那么就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的问题,只是他拿不出来这份文件。
当场拿不出来,并不意味着,以后也拿不出来。规划局的文件,是有他自己的一套流程的,最终也是要存档的。如果有需要,也是可以看到的。
当然,律师也想到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狂飙方面,对这个文件作了手脚。但是,律师很快就否定了自己的想法。他知道文件被做手脚的可能性很小。
尽管现在都是电脑打印文件,理论上存在改动的可能性。但是,要改动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它已经存档了,已经不在当初制作它的人手里了。要想改动它,得费很大的功夫,得牵涉很多的人,而且,据他所知,那些存档的电子文本,都是只读文件,是不好改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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狂飙这方面,是秦扬在发言。秦扬发言前,看了看自己带来的报社记者,两个人交换了一下眼神。秦扬款款地说,我们做的广告,没有针对某个具体的企业,也就是没有妨害到谁。既然是有人举报我们做虚假宣传,我们希望看到证据。我们的广告语是横空出世第一楼。还有谁比我们高?
对方马上就说,这个,第一楼是不能随便说的。据我们所知,我们公司最近开发的住宅小区,才是本市区的第一高楼。
秦扬则针锋相对地说,据我们所知,我们的楼盘才是本市区的第一楼。是不是第一楼,不是你说不是就不是。我们需要确凿的证据。如果没有证据,那就是诬陷诽谤了。
对方的律师顿了一下,我们的有关证据已经提交了,我觉得你们没有权力看到我们提供的证据。秦扬毫不示弱,如果不提供证据,我们当然可以认定你们就是诽谤了。你的证据可以不叫我们看,但是得叫我们知道。你的证据提供给了谁?秦扬看看主持人。
主持人看看律师,这个证据,他们确实提供过,不过,不是书面的证据,是举报人的口头证词。举报人说他亲自查阅了有关的资料,进行了具体的计算,证明红叶楼才是本市区的第一楼。
秦扬不动声色,他说,既然这样,那我们可不可以也以同样的理由举报红也不是第一楼呢?反正谁都可以口头举报而不用拿出具体的证据。对方的律师赶紧说,对于举报人的证据,我们也进行了核实。
你们也进行了核实,意思是你们也看到了有关的资料?律师点点头,我亲自核对了有关的资料。资料显示,你们的所谓第一楼,实际上是第二楼。
秦扬就说,既然这样,那你能不能把你的所谓有关资料叫我们看一下呢?如果真有这个资料,我们就二话不说,回去立马撤销我们那个广告;如果拿不出来这个资料,那我们就到法庭上见。
对方律师说,我们确实亲眼看到了有关资料。但是,那个资料是不能复制的,也不是不能复制,是人家不允许我们复制。不过,我当时看到之后,把有关的资料抄了下来。如果你们真地想看,我可以向你们出示。
秦扬说,我没有当过律师,也没有研究过法律,我不知道你自己抄下来的所谓资料,有没有法律效力。既然人家不允许复制,那就说明那个资料有一定的保密要求。你把人家要求保密的资料抄了下来,经过人家允许了吗?如果没有,那这种非法取得的证据,能不能被法庭采信呢?
律师擦了一下汗,他没有想到,秦扬居然抓住了他的软肋。他当然不能说明,他们到规划局去看那个狂飙的容积率文件,是通过了他们在规划局的关系,偷偷到档案室查阅的。
这个关系并不是他们的直接关系,而是曲里拐弯,最后从档案室里悄悄地看的。因为不是通过正当的渠道,他们就不能光明正大地复印,作为自己的证据带出来。
不过,律师也有他的底气。当时,去档案室查阅的,正是他本人。他对那个文件的文号日期签发人,记得一清二楚。不仅是记在心里,而且是记在自己办案的笔记本里。既然是看了原件,那么就没有任何问题。现在的问题,只是他拿不出来这份文件。
当场拿不出来,并不意味着,以后也拿不出来。规划局的文件,是有他自己的一套流程的,最终也是要存档的。如果有需要,也是可以看到的。
当然,律师也想到了另一种可能性。就是狂飙方面,对这个文件作了手脚。但是,律师很快就否定了自己的想法。他知道文件被做手脚的可能性很小。
尽管现在都是电脑打印文件,理论上存在改动的可能性。但是,要改动也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它已经存档了,已经不在当初制作它的人手里了。要想改动它,得费很大的功夫,得牵涉很多的人,而且,据他所知,那些存档的电子文本,都是只读文件,是不好改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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