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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422章 共同富裕 (2 / 5)

        根据《合伙企业法》,普通合伙人负责执行合伙事务,对外代表整个合伙企业。

        集团全体员工作为这个或这些有限合伙企业的有限合伙人,出资占股,享有合伙企业的财产收益分配权,但不执行合伙事务,不得对外代表有限合伙企业。

        如此,王总您就可以依然掌握这个或这些有限合伙企业的100%执行权和管理权,从而间接持有集团95%的股权。”

        说到这里,胡不言停顿了一下,留出时间供王总消化信息。

        他自己也端起茶盏饮茶。

        润了润喉咙,胡不言放下茶盏,继续说道:

        “为了确保王总您对集团的控制权足够稳固,我们还可以叠加一些制度设计,构建多重保障。

        首先,制定《合伙人章程》。

        在持股平台内部,制定一份严密的《有限合伙协议》。

        这份协议必须明确写明‘本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GP)由创始人(或其指定实体)永久担任,非经创始人书面同意,不得变更。’的条款。

        其次,预设AB结构。

        假如集团未来有上市计划,可以在集团公司层面实施同股不同权的AB股结构。

        规定创始人持有的股份拥有超级投票权,而员工持股平台持有的股份为普通投票权。

        再次,预设一致行动人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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