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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66央行和商业银行 (3 / 10)

        直接否定一切民间借贷,肯定是行不通的,必须引导。

        开办大明钱庄,就是引导的法子之一,比北宋官府直接放贷更稳妥。

        说到底,官府绝对不能直接参与到这门生意里去,否则会乱套。

        用民间商会的模式经营,出了问题官府也好插手挽救。

        这个法子,是绝对不会错的。

        中国高利贷的发展规律,大体和商业发展的规律相一致。

        当商业活动较活跃、社会财富增加时,高利贷活动也相应增加。

        春秋战国时代是中国商业发展的第一个高峰,同时也出现了最早的一批高利贷者。

        《管子》中讲述的“倍贷”“倍称”现象,应该是最早的针对普通生产者的实物高利贷。

        一些大高利贷商人甚至向王侯天子借贷,贵为天子的周赧王,就被债主逼迫,以至于要筑“逃债台”来躲避。

        今天的债台高筑一词,就是来源于这个事情。

        至于普通百姓被高利贷逼得“使老稚转乎沟壑”者,也就不罕见。

        汉代以后,随着矿产开发和货币增加,大量专门以放贷为生的“子钱家”出现。

        其放贷取利至少放十取三,有的时候甚至十倍取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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