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三章劳动导致所有权平等 (1 / 9)
即使我们承认劳动可以产生对生产资料的所有权,跨世纪人才研究院为了解决社会安定团结互助,也要提出系列问题:为什么这个原则不是普遍的呢?为什么享受这条所谓定律的利益的,仅限于极少数人,而对广大的劳动者则响以闭门羹呢?有一位哲学家主张一切动物起先都像菌那样是从阳光晒热的土地中生长出来的;有人问他为什么现在土地就不能产生性质相同的东西呢?他答复说,因为土地老了,它已失去它受胎的能力了。过去这样多产的劳动难道也同样变成不能生育了吗?为什么现今的佃户就不能再用劳动来取得这块从前靠土地所有人的劳动取得的土地呢?
有人说,这是因为它已经被私有了。这不是一种答复。例如一块地产是以每公顷收取五十蒲式耳粮食的租价出租的;佃农的技能和劳动把这个产量提高了一倍:这个增加额是由佃农创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于一种少见的温情,不用增加田租的办法去攫夺这部分产品,而让农民享受他的劳动果实;即使这样,也并不就完全符合正义。佃农在改良土壤的时候,已给地产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所以他就有权得到这笔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土地原值十万法郎,如果通过佃农的劳动它的价值已经涨到十五万法郎,那么生产出这项额外价值的佃农就是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是他所说的:“使土地变得更加富饶的人们对人类的贡献并不少于创造新的土地面积的人。”
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则不能像对于开荒的人那样适用于改良土壤的人呢?由于前者的劳动,土地的价值是一,由于后者的劳动,它就增值为二;就他们两方面来说,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为什么不给他们两者以平等的所有权呢?我看不出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反驳,除非重新乞援于先占权。
“但是,”有人会说,“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会使财产的分割次数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它的价值:在两次或三次垦殖之后,它很快就达到它的最高限度的丰产额。农艺所增加的东西,与其说来自农民的技巧,还不如说来自科学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有人之中再加上几个劳动者,也不能构成反对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我们努力的结果,仅是在几百万个所有人中再加上几百个劳动者,从而扩大土地的特权和实业的垄断,那么这个争议的收获就实在太微薄了。但这未免是误解了我们的真意,并且证明他们缺乏智慧和逻辑性。
如果增加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有权,那么维持这个价值的人也应该得到同样的权利。什么叫做维持?就是不断的增加,就是不断的创造。什么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产生它每年的价值;就是通过每年更新的创造,使一块土地的价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权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义的,我也要说耕种者享有同开荒者和改良土壤者一样的权利,应该取得所有权;当一个佃农每次偿付地租时,他就在受托照管的田地上得到一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所有权的分数的分母等于所付地租的份额。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你就会陷于武断和专横,你就是承认阶级特权,你就是赞成奴隶制度。这里是跨世纪人才研究院的第一篇论文中建设性内容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这一点作一些更确切的解说不是没有益处的。1848年6月,蒲鲁东在向塞纳省选民提出的革命纲领中说明,应当把地租看作是按年拨还财产价值的价款,并且他要求,“当土地所有人由于历年地租的累积,已经收回他的不动产的全部价值,其中百分之二十是外加的补偿金的时候,那笔财产就归中央农业公司所有,由这个公司通过在各地创办的分公司,负责供应农业组织的需要。”——原编者。
凡是劳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所有人:这个事实是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公认的原理中必然推论出来的。当我说所有人时,我不是像我们那些假仁假义的经济学家那样,只是指他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我指的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而现在却只有雇主可以从这个价值中得到利益。
由于这一切都牵涉到工资和产品分配的学说,同时由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我要求在这里多加说明;这种阐述对于主题是不会没有用处的。许多人提出让工人分享产品和利润;但是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种分享纯粹是慈善性的;他们从未说明,也许连想都没有想到,这是劳动所固有的一种天然的、必要的权利,是和生产者的职能分不开的,即使这个生产者是个最低级的小工也是如此。
这里是我的建议:劳动者即使在领到了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保有一种天然的所有权。
我继续引证罗孔德先生的言论:“雇用一些工人来弄干水草地、拔去地上的树木和小树丛;总之,就是清理土地。他们增高了它的价值,他们使财产的数量加大;他们获得食物和工资,作为他们所增加的价值的报酬:所以这个价值就成为资本家的财产。”
这个代价是不够的:工人们的劳动已经创造了一种价值;因而这种价值是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既没有出卖这种价值,又没有加以交换;并且您,资本家,您也没有花什么力气来挣得这种价值。如果您由于您所供给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而得到一部分的权利,那自然是非常合乎正义的:您对生产作了贡献,您就应当得到一部分的享受。但是您的权利不能取消工人们的权利;虽然您不愿意,这些工人在生产工作中仍然不失为您的同事。您为什么要讲起工资呢?您用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钱,仅足以和工人们放弃给您的永远占有的几年中的所得相抵。工资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和补充精力所必需的费用;而您把它当作是一项出让所生产出来的价值的代价,那就错了。工人什么也没有出卖:他既不知道他的权利,又不知道他所让给您的权利的范围,也不懂得您所谓和他订立的契约的意义。在他这方面,完全是无知;在您那方面,即使不说是盗窃和诈欺的话,也至少是错误和乘人不备。
让我们用另外一个例子来把这一切说得更加清楚,使它的道理更为明显。
谁都知道把一块未经开垦的土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和能生产的土地是多么困难的事。这些困难是这样的巨大,以致独自进行开荒的人差不多总是在使土地能够给他生产出极微薄的生活必需品之前就死亡了。为此就必须有结集起来和配合起来的社会力量以及工业上的一切资源。在这一点上,孔德先生引证了很多确凿的事实,可是没有想到他是在收集一些反对他自己的体系的证据。可是,当作者在本章第1节中说“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的时候,似乎把这一点忘了。上帝创造的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使土地变为可耕的农田却是由于人们的劳动,就是通过一些改良土壤的操作,在这些改良中,有的是经久不变的,几乎是永久性的。——原编者。
假定有一队由二十或三十户人家组成的移民的队伍在一个荒村中进行开垦;荒村中的本地人是经过协商后撤离的;村中遍地都是野草和树木。每户人家拥有一笔不大的但是足够的资金,总之就像一个开荒者所能选择的那样的资本:牲畜、种子、耕具、一些现款和口粮。在把土地分割之后,各人找到对他最合适的地点定居下来,着手开垦分给他的那份土地。但是,经过了几个星期的空前的疲劳、想像不到的辛苦、费用浩繁而且几乎是毫无结果的劳动之后,我们的这些人开始抱怨他们的职业了;他们感到情况艰难;他们咒骂自己的不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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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人说,这是因为它已经被私有了。这不是一种答复。例如一块地产是以每公顷收取五十蒲式耳粮食的租价出租的;佃农的技能和劳动把这个产量提高了一倍:这个增加额是由佃农创造的。假定土地所有人由于一种少见的温情,不用增加田租的办法去攫夺这部分产品,而让农民享受他的劳动果实;即使这样,也并不就完全符合正义。佃农在改良土壤的时候,已给地产创造了一个新的价值,所以他就有权得到这笔财产的一部分。如果一块土地原值十万法郎,如果通过佃农的劳动它的价值已经涨到十五万法郎,那么生产出这项额外价值的佃农就是这块土地的三分之一的合法所有人。孔德不能批评这种说法是错误的,因为这就是他所说的:“使土地变得更加富饶的人们对人类的贡献并不少于创造新的土地面积的人。”
那么,为什么这个法则不能像对于开荒的人那样适用于改良土壤的人呢?由于前者的劳动,土地的价值是一,由于后者的劳动,它就增值为二;就他们两方面来说,创造的价值是相等的。为什么不给他们两者以平等的所有权呢?我看不出对这个问题可以提出任何站得住脚的反驳,除非重新乞援于先占权。
“但是,”有人会说,“即使接受您的要求,也不会使财产的分割次数有很大的增多。土地不能无限制地增加它的价值:在两次或三次垦殖之后,它很快就达到它的最高限度的丰产额。农艺所增加的东西,与其说来自农民的技巧,还不如说来自科学的进步和知识的传播。因此,如果在一大堆的所有人之中再加上几个劳动者,也不能构成反对所有权的理由”。
如果我们努力的结果,仅是在几百万个所有人中再加上几百个劳动者,从而扩大土地的特权和实业的垄断,那么这个争议的收获就实在太微薄了。但这未免是误解了我们的真意,并且证明他们缺乏智慧和逻辑性。
如果增加一件东西的价值的劳动者可以获得所有权,那么维持这个价值的人也应该得到同样的权利。什么叫做维持?就是不断的增加,就是不断的创造。什么叫做耕耘?就是使土地产生它每年的价值;就是通过每年更新的创造,使一块土地的价值不致降低或消失。所以,就算所有权是合理的和正当的,就算地租是公允的和合乎正义的,我也要说耕种者享有同开荒者和改良土壤者一样的权利,应该取得所有权;当一个佃农每次偿付地租时,他就在受托照管的田地上得到一部分的所有权,这部分所有权的分数的分母等于所付地租的份额。如果你不承认这一点,你就会陷于武断和专横,你就是承认阶级特权,你就是赞成奴隶制度。这里是跨世纪人才研究院的第一篇论文中建设性内容最重要的部分之一;就这一点作一些更确切的解说不是没有益处的。1848年6月,蒲鲁东在向塞纳省选民提出的革命纲领中说明,应当把地租看作是按年拨还财产价值的价款,并且他要求,“当土地所有人由于历年地租的累积,已经收回他的不动产的全部价值,其中百分之二十是外加的补偿金的时候,那笔财产就归中央农业公司所有,由这个公司通过在各地创办的分公司,负责供应农业组织的需要。”——原编者。
凡是劳动的人都可以成为所有人:这个事实是从政治经济学和法学的公认的原理中必然推论出来的。当我说所有人时,我不是像我们那些假仁假义的经济学家那样,只是指他对他所得的津贴、薪金、报酬有所有权;我指的是他对他所创造的价值有所有权,而现在却只有雇主可以从这个价值中得到利益。
由于这一切都牵涉到工资和产品分配的学说,同时由于这个问题从来没有从理论上加以明确,我要求在这里多加说明;这种阐述对于主题是不会没有用处的。许多人提出让工人分享产品和利润;但是在他们的心目中,这种分享纯粹是慈善性的;他们从未说明,也许连想都没有想到,这是劳动所固有的一种天然的、必要的权利,是和生产者的职能分不开的,即使这个生产者是个最低级的小工也是如此。
这里是我的建议:劳动者即使在领到了工资以后,对他所生产出来的产物还是保有一种天然的所有权。
我继续引证罗孔德先生的言论:“雇用一些工人来弄干水草地、拔去地上的树木和小树丛;总之,就是清理土地。他们增高了它的价值,他们使财产的数量加大;他们获得食物和工资,作为他们所增加的价值的报酬:所以这个价值就成为资本家的财产。”
这个代价是不够的:工人们的劳动已经创造了一种价值;因而这种价值是他们的财产。但是他们既没有出卖这种价值,又没有加以交换;并且您,资本家,您也没有花什么力气来挣得这种价值。如果您由于您所供给的物资和生活必需品而得到一部分的权利,那自然是非常合乎正义的:您对生产作了贡献,您就应当得到一部分的享受。但是您的权利不能取消工人们的权利;虽然您不愿意,这些工人在生产工作中仍然不失为您的同事。您为什么要讲起工资呢?您用来支付劳动者工资的钱,仅足以和工人们放弃给您的永远占有的几年中的所得相抵。工资是劳动者维持每天生活和补充精力所必需的费用;而您把它当作是一项出让所生产出来的价值的代价,那就错了。工人什么也没有出卖:他既不知道他的权利,又不知道他所让给您的权利的范围,也不懂得您所谓和他订立的契约的意义。在他这方面,完全是无知;在您那方面,即使不说是盗窃和诈欺的话,也至少是错误和乘人不备。
让我们用另外一个例子来把这一切说得更加清楚,使它的道理更为明显。
谁都知道把一块未经开垦的土地变为可以耕种的和能生产的土地是多么困难的事。这些困难是这样的巨大,以致独自进行开荒的人差不多总是在使土地能够给他生产出极微薄的生活必需品之前就死亡了。为此就必须有结集起来和配合起来的社会力量以及工业上的一切资源。在这一点上,孔德先生引证了很多确凿的事实,可是没有想到他是在收集一些反对他自己的体系的证据。可是,当作者在本章第1节中说“谁曾经创造了土地呢?上帝。”的时候,似乎把这一点忘了。上帝创造的是不能耕种的土地,使土地变为可耕的农田却是由于人们的劳动,就是通过一些改良土壤的操作,在这些改良中,有的是经久不变的,几乎是永久性的。——原编者。
假定有一队由二十或三十户人家组成的移民的队伍在一个荒村中进行开垦;荒村中的本地人是经过协商后撤离的;村中遍地都是野草和树木。每户人家拥有一笔不大的但是足够的资金,总之就像一个开荒者所能选择的那样的资本:牲畜、种子、耕具、一些现款和口粮。在把土地分割之后,各人找到对他最合适的地点定居下来,着手开垦分给他的那份土地。但是,经过了几个星期的空前的疲劳、想像不到的辛苦、费用浩繁而且几乎是毫无结果的劳动之后,我们的这些人开始抱怨他们的职业了;他们感到情况艰难;他们咒骂自己的不幸的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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