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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章 儿戏(一) (1 /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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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五章儿戏(一)

        孩子们在一起相斗“比狠”,为了公平起见,避免以大欺小,对相斗的二个小孩,有几个硬性规定:

        第一是在年龄上有严格的限制,否则就是以大欺小,会被所有小孩看不起的。

        三岁以内的小孩,打架没有轻重,都是撕咬为主,都有看护人,是不允许他们相斗的。

        三到六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半岁。

        七到十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一岁。

        十一到十四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一岁半。

        十四到十八岁,相斗小孩的年龄,相差不得超过二岁。

        十八岁以上,就是成年人,不允许相斗玩耍了,打架就是动真格的了!

        第二是不准使用“凶器”,所谓“凶器”,可不仅仅是指刀枪之类可以行凶杀人的武器。

        “凶器”还包括石头、棍棒等,可以造成不良后果的器械都属于“凶器”的范畴!基本上,小孩子的比斗只能徒手搏斗。

        当然,也有人脱下布鞋用来打架,这是不算犯规的。

        这些乡野规矩,虽然并没有写在纸上,但也是祖祖辈辈口口相传下来的,记在每一个人的心里,大家都是自觉遵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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