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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百三十五章 与时俱进的律法 (1 / 8)

        之所以如此,也是因为元代是蒙古族建立的封建王朝,而要知道蒙古族原来没有文字,也没有成文的律法。

        到了铁木真时,才开始用畏吾儿字拼成蒙古语,并将他的训令写成法规,叫“**令”,蒙古语叫“大扎撒”。

        从它流传下来的条文看,其内容从饮水吃肉到处置俘虏无所不包,是一种较为原始的法律形式。

        忽必烈入主中原,建立元朝后,下诏“仪文制度,遵用汉法”,并着手制定元律。

        元朝的第一部新律叫《至元新格》,它是由中书参知政事何荣祖主持制定,于至元二十八年刻版颁行的。

        它不按唐律篇章结构,是大致取一时所行事例,编为条格的。

        “条格”即敕,是重要的法律形式。

        到了元仁宗时,才将有关风纪九九藏书网的条格汇集成一部《风宪宏纲》。

        此后的元英宗虽然在位仅有三年,却制定了两部元朝重要的法典。

        一是《大元通制》,包括制诏、条格、断例等部分,是皇帝诏令和案例的汇编,有刑事、民事、行政、军事等方面法规,内容比较丰富,总结了元世祖以来60多年的法制事例。

        二是《元典章》,全称《大元圣政国朝典章》,它是江西宣抚使编集的,但已“呈迄”中书省,并经中书省核准下达各地“照验施行”的,应当认为是元朝中央政府颁布的法律,是地方政府的一部法规汇编。

        这部法典完好地保存到现在,记载了当时元代社会生活、政治法律制度的许多珍贵史料。

        到元顺帝时,是编纂了元朝最后一部法典《至正条格》。

        像是前文所说,元代律法的主要特点之一是公开实行民族歧视和民族压迫,宣布各民族在法律上的不平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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